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続日本紀
十四聖武
天平十三年九月乙卯、勅、以京都新遷大赦天下、天平十三年九月八日午時以前天下罪人、大辟已下、已発覚未発覚、已結正未結正無問軽重、咸釈放却、其流人未達前所、已達前所、及年満已編付〈◯当作附〉為百姓、亦咸釈放還、其在流所生子孫、父母已亡、無可随還者、亦〈◯亦原作前、拠一本攺、〉不限年之遠近、情願還、皆録名聞奏、但不願還者資聴之、又縁逆人広継入罪者、咸従原免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