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続日本紀
三十八桓武
延暦三年十二月庚辰、詔曰、山川薮沢之利、公私共之見有、今如聞、比来或王臣家、及諸司寺家、包并山林、独専其利、是而不禁、百姓何済、宜加禁断、公私共之、如有違犯者、科違勅罪、所司阿縦、亦与同罪、其諸氏冢墓者、一依旧界、不得斫損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