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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六典
十七太僕寺
諸牧監掌群牧孳課之事、〈◯中略〉凡馬牛之群以百二十、駝騾驢之群以七十羊之群以六百二十、群有牧長牧尉、 補長以六品已下子白丁雑色人等為之、補尉以散官八品已下子為之、品子八考、白丁十考、随文武簡試与資也、〈◯中略〉 凡監牧孳生、過分則賞、 謂馬剰駒一則賞絹一匹、駝騾之剰倍於馬、驢牛之剰三、白羊之剰七羖羊之剰十、皆与馬同、其賞物二分入長、一分入牧子、牧子謂長上専当者、〈◯中略〉 凡官畜在牧而亡失者、給程以訪、過日不獲估而徴之、 謂給訪限百日不獲、準失処当時估価徴納、牧子及長各知其半、若戸奴無財者準銅依加杖例、如有闕及身死、唯徴見在人分、其在厩、失者、主帥準牧長、飼丁準牧子、其非理死損準本畜徴納也、 凡在牧之馬皆印 印右膊〈通鑑注右膊作左膊、〉以小官字右脾以年辰、尾側以監名、皆依左右廂、若形容端正、擬送尚乗不用監名、二歳始春則量其力、又以飛字印印其左脾膊、〈通鑑注作右膊無脾字、〉細馬次馬以竜形印印其項左、送尚乗者、尾側依左右、閑印以三花、其余雑馬送尚乗者、以風字印印左膊、以飛字印印左脾、〈通鑑注左脾作右脾〉騾牛驢則官名誌其左膊、監名誌其右、脾駝羊則官名誌其頬、羊仍割耳、若経印之後簡入別所者、各以新入処監名印其左頬、官馬賜人者、以賜字印、配諸軍及充伝送駅者、以出字印並印左右頬也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