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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事要略
五十五/交替雑事
馬牛事
厩庫律雲、験(○)畜産(○○)不(○)以(○)実者(○○)、一笞卅、三加一等罪止杖一百、〈依厩牧令、駅伝馬毎年国司撿簡、其有太老病不堪乗用者、随便貨売、撿簡者並須以実、不以実者即当此科、〉若以故価有増減、贓重者計所増減坐贓論、入己者以盗論、〈謂以撿簡不実之故、令価有増減者、計増減之贓、坐贓論、若因此増減之贓、将入己者、計罪亦同以盗、仍徴倍贓、監主三端加二等、三匹以上除名、其中有増減、不平之贓、有入己不入己者、若一処犯、便是一事、分為二罪、罪法不等、即以重法併満軽法、須将以盗之贓累於坐贓之上科之、其応除免倍贓各尽本法、〉
又雲、受官羸病畜産、養療不(○○○)如(○)法(○)、笞廿、〈依厩牧令、官畜在道、有羸病不堪前進者、留付随近国郡、養飼療救、草及薬官給、而所在官司受領之、須養療依法、有不如法者、即得此坐、〉以故致死者、一笞卅、四加一等、罪止杖六十、交替式雲、厩牧令、凡在牧失官馬牛者、並給百日訪覓、限満不獲、各准失処当時估価十分論、七分徴牧子、三分徴長帳、如有闕及身死、唯徴見在人分、
私記雲、厩牧令、在牧失官馬牛者、並給百日訪求、限満不獲、各准失処当時估価十分論、七分徴牧子、 三分徴長帳、如有闕及身死、唯徴見在人分、義解雲、皆拠首従法徴之、若首従難定者、即須均徴、謂未 失之所有闕者、若已失之後去任者、不在此限也、問於在牧失官馬牛者、隻徴牧子及長、不徴〓牧国 司哉、答、可徴〓牧、何者令無〓牧之徴牧子、今有〓牧者何不備償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