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実隆公記
文亀三年六月廿七日壬戌、則大外記来謝之、午後在通卿来、〈携一腰金〉出頭事珍重由命之、予以書状付勾当内侍申入了、昨年甲子、暦道勘文等、不可御事闕、又七月御暦、則可調進上之、彼是為朝家珍重事也、如此事、少量之意見雖不可然、隻存報国忠而已、先年召文案一通写之三島摺暦(○○○○)事、六条経師良精掠領之雲々、所詮任去文明十七年九月八日奉書之旨、被仰付大経師愛竹并兵部卿良椿訖、宜被存知之由被仰出也、仍執達如件、 元行判 明応九十月十三日 為親判 勘解由小路三位殿 同廿日、同廿九日、以上三度、召文厳密也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