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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喜式
二十二/民部
凡任官叙位及薨卒、応収給封田者、官下符省、造奏文付内侍令直奏、訖即施行、〈称直奏者、他皆准此、〉皆量便給之、不得阿容、〈○中略〉
凡位田功田賜田、及神寺等田者、各拠本地、不須徹改、〈○中略〉
凡位田者、各為二分、一分給畿内、一分給外国、其一処所置、不得過十町、但授給之後、偏号成川、不可必改給、若常流損之国、明成淵沈之処、依実許相換、荒田不在此限、
凡但馬紀伊阿波等国、不得置位田、
凡別勅賜田者、其人授位、便満位田之数、〈職田亦同○中略〉
凡授品田者、親王内親王、其数一同、
凡乗田可充品位田者、以全町給之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