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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山抄
六/備忘略記
古年位禄等事
先勘給不別納租穀充遺有無被裁許也、雖申請年々料一度先給一個年料、至于給両年料希有之恩也、但年中度々申請、不在此例、若以旧官符申返等申改、隻勘充遺給之、当年料者、不勘、給不、但奏目録之後奏之、又参議以上、内侍殿上人、旧年料間以正税充給、祭使次将並献五節舞姫之人、有給不動之例、兼国之人、或以往年位禄、申請当年正税、非無其例、古年季禄申改年国者、不被裁許、仕奉祭使等之輩、申請未行、先勘給例未行、被裁許之、以次上卿及他弁史、雖奉宣旨、官符猶称一上宣、其所弁史署之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