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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律疏議
十五/厩庫
諸出納官物、給受有違者計所欠剰、坐贓論、〈○中略〉其物未応出給而給者、罪亦如之、
疏議曰、其物未応出給者、依令応給禄者、春秋二時分給、未至給時而給者、亦依前坐贓科罪、若給官物、還充官用、有違者笞四十、其主司知有欠剰、而不挙言者、計所欠剰、坐贓論減二等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