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享禄本類聚三代格

太政官符
初任官人並散事季禄事
右依令、自八月至正月上日一百廿以上者、給春夏禄、秋冬亦如之、此則六月之内、上日三分之二以上、乃給季禄、而承前所行初任之官、不限日之多少、皆依給禄之例、今被右大臣宣称奉勅、自今以後、改張此例、起自任日至于限月、上日不満三分之二者、不在給例、又二月八月上旬新任者、雖禄文未奏、而既在限外、宜入後季計日給之、其給馬料、亦准此例、 大同三年十二月廿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