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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喜式
五十/雑
凡諸司公廨限三箇年出挙、其本依数返納、仍以利為本、出息毎年十二月録定本数、申送於官、交替官長分明付領、然後放還、其処分法者、長官五分、次官四分、判官三分、主典二分、史生一分、若無次官或判官者、止准見官為差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