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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律疏議
二十三/闘訟
即嫡継慈母殺其父、及所養者殺其本生、並聴告、〈○中略〉
答曰、子孫之於祖父母父母、皆有祖父子孫名、其有相犯之人、多不拠服而断、賊盗律有所規求、而故殺期以下卑幼者絞、論服相犯例準傍期、在於子孫、不入期服、然嫡継慈養依例雖同親母、被出改嫁、礼制便与親母不同、其改嫁者、唯止服期、依令不合解官、拠礼又無心喪、雖曰子孫、唯準期親卑幼、若犯此母亦同親尊長、被出者礼既無服、並同凡人、其応理訴亦依此法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