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令集解
二十八/儀制
朱雲、養祖父母不入等親者、先有別義通耳、額雲、至于養曾高皆可入等親者、未明何、〈○中略〉古記雲、問等親入女以不、答不、唯不得離准入耳、一雲、称等者女亦同、他准此、〈○中略〉釈雲、養子之妻与養父母者不可称夫之父母及正子婦、各従本等也、一雲、亦同夫父母及正子婦也、妾亦為二等、孫称婦妾、故父妾亦可入二等、妾亦約也、問祖之妾何、答孫之妾入四等者、此夫之祖父母為人三等、故其於祖之妾無被決杖者、合覆勘取捨也、私案、不入等親也、或雲、師雲、養子之子妻者同真孫耳、自余放令釈也、〈在穴〉跡雲、父妾為等親、孫妾入等親故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