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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書紀
二十五/孝徳
大化元年八月庚子、拝東国等国司、仍詔国司等曰、〈○中略〉其園池水陸之利、与百姓倶、又国司等在国不得判罪、不得取他貨賂、令致民於貧苦、〈○中略〉是日設鐘匱於朝、詔曰、若憂訴之人、有伴造者{其伴造先勘当而奏、有尊長者其尊長先勘当而奏、若其伴造尊長、不審所訴、収牒納匱、以其罪罪之、其収牒者、昧旦執牒、奏於内裏、朕題年月、便示群卿、或解怠不理、或阿党有曲、訴者可以撞鐘、由是懸鐘置匱於朝、天下之民、咸知朕意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