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続修東大寺正倉院文書後集
四十三/裏書
造石山院所解
灯炉二基〈各長四尺径一尺五寸〉 工二人〈○中略〉
以前、起天平宝字五年十二月十四日、尽六年八月五日、請用雑物並作物及散役等如件、以解、
天平宝字六年閏十二月廿九日案主下 別当主典安都宿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