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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律疏議
三十断獄
諸立春以後、秋分以前、決死刑者徒一年、其所犯雖不待時、若於断屠月(○○○)及禁殺日而決者、各杖六十、待時而違者加二等、
疏議曰、依獄官令、従立春至秋分、不得奏決死刑、違者徒一年、若犯悪逆以上、及奴婢部曲殺主者、不拘此令、其大祭祀、及致斉、朔望上下弦、二十四気、雨未晴、夜未明、断屠月日、及仮日、並不得奏決死刑、其所犯雖不待時、若於断屠月(○○○)、謂(○)正月五月九月(○○○○○○)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