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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律疏議
十/職制
諸府号官称、犯祖父名、而冒栄居之、〈○中略〉徒一年〈○註略〉
疏議曰、府有正号、官有名称、府号者、仮若父名衛、不得於諸衛任官、或祖名安、不得任長安県職之 類、官称者、或父名軍、不得作将軍、或祖名卿、不得居卿任之類、皆須自言、不得輒受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