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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律疏議
十/職制
諸上書若奏事、誤犯宗廟諱者杖八十、口誤及余文書、誤犯者笞五十、
疏議曰、上書若奏事、皆須避宗廟諱、有誤犯者、杖八十、若奏事口誤、及余文書、誤犯者、各笞五十、
即為名字触犯者、徒三年、若嫌名及二名偏犯者不坐、〈嫌名謂若禹与雨、丘与区、二名謂言徴不言在、言在不言徴之類、〉
疏議曰、普天率土、莫匪王臣、制字立名、輒犯宗廟諱者、合徒三年、若嫌名者、則礼雲、禹与雨、謂声嫌 而字理殊、丘与、区、意嫌而理不別、及二名偏犯者、謂複名而単犯、並不坐、謂孔子母名徴在、孔子雲、 季孫之憂、不在顓 〓、即不言徴、又雲、 〓不足徴、即不言在、此色既多、故雲之類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