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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事要略
五十三
勘【K二】田租束積【K一】事右被【K二】右弁官宣【K一】称、慶雲三年九月廿日格曰、取【K二】令前束【K一】、擬【K二】令内把【K一】〈お〉、令条段租、其実猶益、宜【K二】田一町十五束令【K一れ】輸者、未【Kれ】知【K二】令前束、令内把格【K一】〈お〉、争各其積【Kれ】幾、損益之数、何而可【Kれ】会、又令与【Kれ】格熟後熟前者、検【K二】旧説【K一】令前租法、熟田五十代、租稲一束五把、以【K二】大方六尺【K一】為【Kれ】歩、歩内得【K二】米一升【K一】、〈此大升也(○○○○)〉二百五十歩為【K二】五十代【K一】、慶雲三年格曰、准【Kれ】令以【K二】大方五尺【K一】為【Kれ】歩、歩内得【K二】米一升【K一】、〈此升称【K二】減大升【K一】(○○○○○○)〉三百六十歩為【Kれ】段者、今案五十代、与【K二】令段【K一】歩積一同、即所【Kれ】得米、其数亦同、然則段内得米三百六十升、実此大二百五十升也、因【K二】歩の多少積【K一】増減、是以准【K三】量令前束与【K二】令内の把【K一】、非【Kれ】無【K二】増減【K一】、計【K二】算其積【K一】、令内十四把三分之二、当【K二】令前一束【K一】、称量一同、其令有【K二】新古【K一】、惟格新 之前古之後也、 弘仁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  明法博士額田国造今足私案【K二】件勘文【K一】、〈○中略〉米升法難【Kれ】得【K二】其意【K一】、仍勘【K二】算術【K一】以注【Kれ】左、〈○中略〉升法置【K二】十合升米三百六十升【K一】、以【K二】十二合升米二百五十升【K一】除、得【K二】一升二百五十升之百十【K一】、即通分内子得【K二】三百六十升【K一】也、置【K二】二百五十升【K一】、更置【K二】一升二合【K一】加【K二】二合四勺【K一】、並得【K二】一升四合四勺【K一】、乗【K二】上積【K一】得【K二】三百六十升【K一】也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