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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疏
名例
凡六議者、犯死罪、皆条所坐及応議之状、先奏請議、議定奏裁、〈此名議章、六議人犯死罪者、皆条録所犯応死之坐、及録親故賢能応議之状、先奏請議、依令、於官集議、議定奏裁、〉〈議者原情議罪、称定刑之律、而不正決之、〉〈原情議罪者、謂原其本情、議其犯罪、称定刑之律、而不正決之者、謂奏状之内、唯雲准犯依律合死、不敢正言絞斬、故雲不正決之、〉流罪以下減一等、其犯八虐者不用此律、〈流罪以下、犯状既軽、所司減訖、自依常断、其犯八虐者、死罪不得上議、流罪以下、不得減罪、故雲不用此律、〉